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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才交流管理服务办公室 汕头市人才智力市场
————各项业务办事程序
人才从外地调入市区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才交流管理服务办公室
地址:海滨路13号207房,邮编:515031,
电话:(0754)8563556。
二、申报人:从外市或本市非中心市区调入中心市区(指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企
业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
员。
三、申报材料:
1.《广东省事企业单位选调人员呈报表》(加具调入单位、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一
式三份;
2.接收单位报告,包括对拟调人员考察意见、是否实行人事代理和迁移户口等,并附企业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调出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包括思想工作表现、政治鉴定( “六四”、“法轮功”
)和有无违法违纪证明等;
4.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指未婚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6.县、市级医院体检表;
7.
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资料:(1)属人才引进的附上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
印件(验原件);(2)属照顾夫妻分居的附上在汕方的常住户口复印件(验原
件);
(3)属照顾家庭困难的附上有关证明材料;(4)属随军家属的附上军队师以上政治部
批文;(5)属随迁家属的附上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复印件
等,验原件),其中离婚人员有随迁子女的,须有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复印
件(验原件)。
四、办理程序:
1.受理、审查报送材料;2.发函商调人事档案;3.审查档案材料;
4.材料齐备,按程序报送审批;5.经审批同意的,发商调函和入户通知书,办理调动手
续;对审批不同意的,人事档案退回原单位。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备,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复。
六、办事依据:《人事部关于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
号、《聘用制干部调动
暂行办法》人调发[1992]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
知》人发[1999]8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31号、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
实施细则》、《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
动及聘
(录)用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194号等。
人才从市区调往外地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才交流管理服务办公室
地址:海滨路13号207房,邮编:515031,
电话:(0754)8563556。
二、申报人:从中心市区(指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企业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
章纳税、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调往外市、本市非中心市区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报材料:
《广东省事企业单位选调人员呈报表》(加具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及调出单位意见)一式
二份。
四、办理程序:
1.受理、审查报送材料;
2.材料齐备,报送审批;
3.经审批同意后,办理干部调动手续。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复。
六、办事依据:
《人事部关于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 号、《 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人
调发[1992]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31号、《广东
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
的通知》粤人发[2005]194号等。
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才交流管理服务办公室,海滨路13号2楼207房,电话:8563556。
二、申报人:符合以下条件的民营、私营、外商投资、合资经营,以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
1.在本市行政区域市一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
权;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近两年工商、税务年审合格;
3.有独立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4.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工业企业500万元
以上、批发贸易企业2000万元以上、零售贸易企业500万以上;(2)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达100人以上的企业;(3)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4)具三级或乙级以
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设计或装饰工程企业;(5)获得省、市政府表彰的优
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所在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1.设立人事管理户头的申请函;
2.填写《人事立户登记表》;
3.属外地在汕分支机构的单位,还须提供上级部门同意其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设立人事户头
的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7.满足申办条件4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受理、审查报送材料;
2.检查企业生产经营(办公)场所;
3.材料齐备,报送审批;
4.经审批同意后,发《人事立户登记证》。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备,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复。
六、办事依据:《关于印发<汕头市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市人
[2004]54号)。
人事立户变更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才交流管理服务办公室,海滨路13号2楼207房,电话:8563556。
二、申报人:变更单位名称或地址、法人代表的人事立户单位。
三、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工商行政部门的变更通知。
四、办理程序:
1.受理、审查报送材料;
2.
材料齐备,报送审批;
3.经核准同意,重新发给《人事立户登记证》。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备,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复。
六、办事依据:《关于印发<汕头市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市人
[2004]54号)。
辞职、辞退接转人事关系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才交流管理服务办公室
地址:海滨路13号207房,邮编:515031,电
话:(0754)8563556。
二、申报人:依照法律、法规办理辞职手续或被辞退的中心市区内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国家公务员。
三、申报材料:
1.辞职、辞退批件或《辞职申请表》一式两份(加具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
2.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3.接收单位接收函或本人申请报告。
四、办理程序:
1.受理、审查报送材料;2.发函商调人事档案;3.审查档案材料;4.材料齐备,按程序报送
审批;5.经审批同意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及《辞职人
员工作介绍信》,并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接收单位或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寄挂
人事关系手续;对审批不同意的,办理档案寄挂手续。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备,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复。
六、办事依据:《广东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若干规定》、人事部《全
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
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事部《全
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
辞退实施办法》、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非国家派遣的大中专毕业生
招聘为企业聘用制干部
一、承办部门:市人才交流管理服务办公室
地址:海滨路13号207房,邮编:515031,
电话:(0754)8563556。
二、申报人:应聘到中心市区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集
体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经济等单位工作,具有国家承认学历,不列入统一
派遣的大中专毕业生。
三、申报材料:
1.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招聘报告;
2.学校推荐表及个人学生档案;
3.毕业证书、居民户口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四、办理程序:
1.受理、审查报送材料; 2.材料齐备,按程序报送审批;3.经审批同意的,填写聘用制干
部审批表、签定《企业聘用制干部合同书》,发给《聘用制干部证书》。4.由人才交流
服务中心出具《企业聘用制干部工作介绍信》,并将人事档案移交接收单位。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备,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复。
六、办事依据:《关于对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择优招聘为企业聘用制干部的复
函》汕府办函[1994]154号、市人事局《对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择优选聘为企
业聘用制干部的办法》等。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才交流管理服务办公室,海滨路13号2楼207房,电话:8563556。
二、申报人:符合以下条件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
营的组织:1.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
服务场所、设施,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3.有5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
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填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2.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验
原件)。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经房
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3.资产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展人才
市场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5.专职人员的有关材料,填写《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
格证书登记表》,并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原件及
复印件;6.中介机构组织章程及有关工作制度;应公开的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
及标准文稿;7.企业名称预先通知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
印件(验原件);8、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人事部门报送申请材料;2.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3.受理机关工作人员
检查其经营场所、设施,对许可条件进行审核;4.受理机关研究提出审批意见;5.申
请人领取《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五、办理时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六、办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人事部、广东省人事
厅有关政策等。
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才交流管理服务办公室,海滨路13号2楼207房,电话:8563556。
二、申报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举办人才交流大会:1.主办单位必须是政府人
事部门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2.主办单位所持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允
许其经营人才交流会的业务;3.有必要的场所、人员和服务设施;有完善的组织方案
和安全措施。
三、申报材料:举办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
《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一式二份;2.拟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启事(广告),须注
明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
位、收费标准;3.举办单位的《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人才交流会组织实施方案、安
全保卫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
人才交流会场馆租赁协议等。
四、办理程序:1、受理、审查报送材料;2、材料齐备,报送审批;3、同意举办的,发给
《人才交流会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办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2004年)、《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
号)、《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人事部、广
东省人事厅有关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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