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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事局调配录用科
地址: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10楼
电话:0754-8179816
一、编制下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人员结构调整计划和机关事业单位招工,农转非计划。
二、负责专项人事计划的编制、协调工作。
三、负责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中央、省驻汕单位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调配、交流业务。
四、负责市直及市辖各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汕机关、事业单位从市区外调进人员工作。
五、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工作。
六、负责国家公务员及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聘)用工作。
七、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竞争上岗、回避制度组织实施工作。
八、负责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农转非”工作。
九、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的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工作。
申报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招考计划的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事局调配录用科(综合计划科),财政大楼10楼1001房,电话:8179816。
二、申报人:市直局以上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辖区人事局。
三、申报条件:符合申报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招考计划的编制、职位、招考范围、条件等要求。
四、办理程序:
申报人提出申请,经科室审核后,报局审定。
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关于申报招考计划的专题报告;
(二)机关提供《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录用计划申报表》,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依(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录用计划申报表》;
(三)《新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计划审批表》;
(四)关于汕头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设置的批复。
五、办理时限:上半年的招考计划于前一年的12月31日之前上报,下半年的招考计划于当年5月30日之前上报。
六、办事依据: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人事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46号文),《关于编报2003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的通知》(粤人发[2002]1791号文)。
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事局调配录用科,财政大楼10楼1001房,电话:8179816。
二、申报人:市直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行政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法院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事局。
三、申报条件:在编制员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数,各级党政机关从机关外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录用计划。具体办事程序详见《申报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办事程序》;
(二)发布招考公告。申报人须填写《汕头市机关招考机关工作者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表》,报市人事局审定后,统一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前,申报人负责制定《招考简章》,送市人事局审定。报名资格审查由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四)考试。笔试、面试按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
(五)体检。体检按汕头市人事局、卫生局联合制定的《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办法》组织实施;
(六)考核。市直机关的录用考核在市人事局的统一指导监督下,自行组织实施;区县(市)机关的录用考核,由区县(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七)录用。用人单位根据考生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专题报告市人事局,并填写《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名册》各1份,属市直机关的报市人事局审批;属区县(市)机关的,由区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人事局审批。
五、办理时限:按照当年省、市的统一安排和时间要求完成。
六、办事依据:
(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25号令);
(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事部人录发[1994]1号);
(三)《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
(四)《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特殊考试等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省人事厅粤人调录[1999]1号);
(五)《关于印发〈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汕市人[1999]13号);
(六)省、市当年招考国家公务员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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