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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服务于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004年4月,汕头市人事局出台了《汕头市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汕市人[2004]54号),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人事立户,享有在人才人事方面的优惠待遇。
一是除人事档案需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外,拥有与市直国有企业同等的人事管理权限,可以直接对口人事部门业务科室,直接对口市区内其他具有人事权的单位,企业的地位进一步提高。
二是享受人事部门“直通车”服务,简化了办事手续,减少了办事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办理业务包括办理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调动;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报考;高等中专学校毕业生的接收派遣;因公出国、赴港澳干部的政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等。
三是通过接收和管理员工人事行政关系,进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了对人才的吸引力,有利于留住、稳定人才,增强员工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
四是与政府人事部门联系渠道更加通畅,获取人事政策法规和业务信息更加方便及时,还能参加人事部门举办的专门人事业务培训班,有利于充分利用政府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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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设立人事户头办事指南
一、承办部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海滨路13号国信大厦2楼207房,电话:8563556。
二、申报人:符合人事立户条件的民营、私营、外商投资、合资经营,以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
申报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市一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
2、诚实守信、守法经营,近两年工商、税务年审合格;
3、有独立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①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工业企业500万元以上、批发贸易企业2000万元以上、零售贸易企业500万以上;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达100人以上的企业;③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④具三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设计或装饰工程企业;⑤获得省、市政府表彰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所在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1、设立人事管理户头的申请函;
2、填写《人事立户登记表》;
3、属外地在汕分支机构的单位,还须提供上级部门同意其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设立人事户头的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两年工商年检合格记录)(验原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近两年税务年检合格记录)(验原件);
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7、满足申办条件4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受理、审查报送材料;
2、检查企业生产经营(办公)场所;
3、材料齐备,报送审批;
4、经审批同意后,发《人事立户登记证》。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备,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复。
六、办事依据:《关于印发<汕头市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市人[200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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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立户变更办事指南 |
一、承办部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海滨路13号2楼207房,电话:8563556。
二、申报人:变更单位名称或地址、法人代表的人事立户单位。
三、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工商行政部门的变更通知。
四、办理程序:
(1)受理、审查报送材料;
(2) 材料齐备,报送审批;
(3)经核准同意,重新发给《人事立户登记证》。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备,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复。
六、办事依据:《关于印发<汕头市非公有制企业人事立户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市人[200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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