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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石油化工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石油化工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石油与石油炼制、高分子化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学工程、化工分析、精细化工等及石油与化工专业的机械、电气、热工、自控与仪表、供排水、空调、环境保护等专业的应用、研究、技术推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生产与技术管理、科技信息及标准化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l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l.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主持或主要参加大、中型企业中型以上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大修、更新改造,实施后取得良好效果。
    3.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出版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l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约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有较强的技术工作能力和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曾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任现职期间,承担、参与、完成了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及其主要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
    (二)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三)大型一项或中型三项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安装调试。
    (四)两项以上本企业主导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及生产管理,性能达到同行先进水平。
    (五)三项以上高性能、高技术产品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的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
    (六)较重大专业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主管部门或单位采纳,并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
    (七)制订、编写并用于实际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八)配合相关任务完成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并提出报告,具有指导实际作用,得到有关方面认可。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作为参加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独立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工作,在研究、设计、生产及其相关技术工作中,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完成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管理及其相关任务,成果通过鉴定验收。
    (二)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完成大型一项或中型三项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通过鉴定或验收,并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完成两项本企业主要石油、化工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通过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审,认为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完成省(部)列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一项,或市(厅)推广的科技成果三项,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完成省(部)确认的定型产品开发两项,并转化为商品生产。
    (七)提出一项科技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
    (八)制订两项国家、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公布。
    (九)完成三项配合重点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经使用证明具有指导实际作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币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议宣读学术论文2篇。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1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须提交材料要求见附录。

    附录:
    一、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3.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
    “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是指完成本单位或部门的上缴利税。
    “较大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重大效益”是指达到全国同行先进水平。
    4.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产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5.主要完成者——是指完成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如设计、加工制造、质量保证等的技术工作完成人。
    6.省、市级专业期刊 是指省、市业务主管部门或省、市级学术机构主办的专业期刊。
    二、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2.《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高级一式二十份,中级一式十五份。
    3.任现职期间“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一式六份。
    4.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在申报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
    5.对照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
    6.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对照原件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7.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全国或全省统一的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原件),或国家人事部统一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五条,提交完成继续教育有效证书(原件)。
    9.对照第六、七、八条,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
    对第六、七条的有关要求,须提交相应的有效辅助证明材料,及业绩的证件证明材料,如署有本人姓名的“成果鉴定证书”、“项目计划任务书”、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工艺卡片、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标准文本等等;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获奖证书复印件要有单位的审核盖章。
    对第八条约有关要求,须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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