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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艺术专业三级演员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三级演员须具有较好的文艺修养、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熟练掌握表演技巧,基本功扎实,担任表演的角色有部分在市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表演体会;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舞台表演的在职在岗艺术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演员工作2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员职务2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员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员职务4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的戏曲、曲艺演员,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员职务5年以上。
    (六)中专毕业的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木偶操纵演员,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员职务4年以上。
    (七)虽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员职务5年以上(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木偶操纵演员为3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受聘四级演员职务3年以上(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木偶操纵演员为2年以上)。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在质量上和数量上明显优于本资格条件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人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本专业表演技巧,有一定的表演能力。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表演任务。
    (三)在专业文艺单位的演出中担任重要角色,较好地完成5部以上中小型剧(节)目的表演任务。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剧(节)日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
    (二)在剧(节)日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市级表演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三)担任重要角色的2部中型或4部小型剧(节)目各演出30场,产生较好的社会影响,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受到观众欢迎和专家好评。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创造角色体会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三级演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见附录。

    附录: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及外语条件的说明
    1.根据艺术专业的特点及队伍的实际,在2000年,外语、古汉语暂不作要求。从2001年起的本资格条件的试行期内,外语、古汉语不作必备条件,但申报人必须按照本资格条件的规定,参加全国或全省相应等级的外语或古汉语统一考试(免试者除外),并提交考试成绩通知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2.大型作品(剧、节目):指演出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戏剧作品、1小时30分以上的舞剧作品、30分钟以上的多乐章音乐作品,以及l小时30分以上的专题文艺演出作品。
    3.中型作品(剧、节目):指演出时间在1小时左右的舞台剧(节)目或20分钟以上的音乐作品。
    4.小型作品(剧、节目):指演出时间在20分钟左右的舞台剧(节)目或10分钟左右的音乐作品。
    5.国家级奖项:指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孔雀奖、中国京剧奖、中国艺术教育奖、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奖、全国戏剧交流演出奖、全国音乐舞蹈比赛奖、全国杂技曲艺木偶皮影.“金狮奖”、梅花奖、曹禹戏剧文学奖、荷花奖、中国人口文化奖、全国美术展览奖,以及文化部、中国文联颁发的全国性艺术奖项。
    6.省级奖项:指广东省宣传文化精品奖、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广东省艺术节奖、广东省专业(业余)艺术创作奖、广东省鲁迅文艺奖,以及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颁发的全省性艺术奖项。
    7.市级奖项:指地级以上市的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及文联颁发的全市性艺术奖项。
    8.科研成果奖及主要完成人: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国家艺术学科重点研究项目奖及省以上政府设立的其他科研奖项。主要完成人为获奖项目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9.不设单项奖励和不设奖励等级的奖项(如“五个一工程”奖),其主创人员比照同类奖项的单项一等奖申报;设单项奖励、不设奖励等级的奖项(如“文华新剧、节目奖”),其单项奖比照同类一等奖申报,其综合奖中的主创人员比照同类二等奖申报。
    10.积累、累计:指担任指挥工作以来保留演出曲(剧)目之总和。
    11.著作(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12.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叙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以及创作的作品,都不能视为论文。
    13.课题、项目:指国家、省部(委)、市(厅)、县(处)级及本单位下达的,或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协作合同规定的。
    14.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ISSN”或“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
    15.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称职以上”含“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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