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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群众文化专业馆员须掌握文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规程与方法,具有组织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的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基本功扎实,取得较好的创作、辅导和研究工作业绩,并在县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研究、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群众文化专业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忠于职守,甘当人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l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工作3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群众文化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县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奖1部,或省(部)级一等奖l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人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约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每年必须完成本单位和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群众文化活动3项以上。
    (二)主要参与完成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以上。
    (三)完成定期辅导业余文艺骨干10名以上,或完成培训教学工作15次以上,培训人数达200人次以上。
    (四)组建和辅导业余艺术团队1个,并每年为基层演出达30场以上。
    (五)参与群众文化刊物、资料的编撰和出版发行工作。
    (六)独立或联合创作一定数量的作品,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l.创作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作品4个,或小型作品8个。
    2.创作美术、书法、摄影作品10件。
    3.创作中小型剧本、中短篇小说4部,或诗歌、散文12首(篇)。
    (七)参与省级学术(艺术)研究项目1项,撰写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八)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工作l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县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新作品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下列奖项之一:
    1.(部)级一等奖1次,或二、三等奖各1次,或三等奖3次。
    2.省(部)级三等奖和市(厅)级一等奖各1次。
    3.省(部)级三等奖1次和市(厅)级二等奖2次。
    4.市(厅)级二等奖2次和县级一等奖2次。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款仅适用于在县及县以下单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的人员):
    (1)省(部)级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2)省(部)级三等奖和市(厅)级二等奖各1次。
    (3)省(部)级三等奖1次和市(厅)级三等奖2次。
    (4)市(厅)级二等奖l次和县级一等奖2次。
    (三)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2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
    (四)独立编写并被市级以上同行推广采用的初级培训教材15万字以上。
    (五)主要参与完成2个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发掘、建立工作,并获得省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命名。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胸论文、文艺评论、调查报告或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合作撰写的学术著作1部。
    (二)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三)发表独立撰写2000字以上的文艺评论3篇以上。
    (四)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1篇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l篇以上,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3篇以上。
    (五)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2篇和提交未公开发表的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六)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2篇,或发表独立撰写2000字以上的文艺评论2篇以上。(本款仅适用于在县及县以下单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5年以上”含“5年”。
    (二)国家重点项目:指经中国社科院、文化部或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五项,备案下达的项目。
    (三)省重点项目:指经省社科院或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省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五项,备案下达的项目。
    (四)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国家级奖励:指国家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颁发的“编纂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蒲公英奖”等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六)省级奖励:指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颁发的“鲁迅文艺奖”、“艺术节奖”、“戏剧花会奖”、“少儿艺术花会奖”、“全省业余文艺作品评选”等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七)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八)大型群众文化活动:指有效组织实施具有总体设计方案和具体计划安排,规模较大、有丰富的活动项目和阵容可观的高水平的参演(展示)队伍,能广泛吸引众多群众参与,辐射面厂,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群众文化活动。
    (九)中型群众文化活动:指有效组织实施具有总体设计方案和具体计划安排,有一定规模和较多活动项目,有阵容较强的参演(展示)队伍,能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群众文化活动。
    (十)小型群众文化活动:指有计划安排和一定的活动项目及参演(展)队伍,受到当地群众欢迎,但规模较小的群众文化活动。
    (十一)大型作品:指演出时间2小时左右的剧(节)目或长篇文学作品等。
    (十二)中型作品:指演出时间1小时左右的剧(节)目或中篇文学作品等。
    (十三)小型作品:指演出时间半小时以内的剧(节)目或短篇文学作品等。
    (十四)学术著作(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十五)学术专著(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及普通工具书、作品集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十六)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十七)市级:指地级以上市。
    (十八)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ISSN”或“ISBN”编号的出版物,以及《广东群众文化》“论文选登”栏目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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