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Page 1
首  页 | 机构职责 | 办事指南 | 政策法规 | 人事动态 | 服务承诺 | 办事制度 | 信息反馈  
计算机网络考试成绩查询
 相关政策
广东省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中学二级教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中学三级教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讲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助理讲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员资格条件
广东省制药、 医疗器械、 制药设备工程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艺术专业三级演员资格条件
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小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小学二级教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小学三级教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广东省水利水电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石油化工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广东省轻工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农艺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路桥、港口航道、水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建筑材料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记者、 编辑资格条件
广东省机电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广东省纺织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电力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广东省党校讲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须对本学科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中专教育及本学科的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独立开设一门以上专业或基础课程,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一定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参与科技开发项目研究及指导助理讲师的能力;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科技、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讲师资格。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五)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5年以上(本款仅适用于成人中专学校教师和艺术类专业教师)。
    (六)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外语教师须考第二外语)。
    (二)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以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从事并申报公共政治理论课、中古字号(如中医、中药、民乐等)专业技术资格的,可选考古汉语、医古文或外语,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1.获得博十、硕十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l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讲授一门以上基础或专业课程,专任教师讲课时数平均每学年不少于280课时;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二)参加科技开发、教研活动,承担或参加科技开发或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
    (三)每学年至少一次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
    (四)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教学质量评估成绩良好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成绩2年以上优秀。
    (二)参加编写已交付使用、公开发行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独立完成2万字以上),或自编已交付学校使用、效果良好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3万字以上。
    (三)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产教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奖励。
    (四)参与科技开发的项目获得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通过,取得较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含合著,独立完成不少于2万字)。
    (二)在公开发行或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2篇(第二作者)。
    (三)在市(厅)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在中专校刊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第一作者2篇)。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New Page 1

本网站版权为汕头市人事局所有,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电话:0754-8179823 传真:0754-8179822 E-mail:strsj@hotmail.com
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10楼 邮编:515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