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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和中央、省驻汕单位从市区外调进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市人[1995]153号
市直和中央、省驻汕有关单位:
为适应特区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调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管理、专业技术干部的调配和协调管理工作,促进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促进我市人才市场的发展和全市人才交流活动,根据市人事局有关内设机构职能分工的实际,现将市直
和中央、省驻汕单位从市区外调进干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和中央、省驻汕单位从汕头市区外调进干部,按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属机关和
事业单位的,归口我局干部调配科具体办理;属企业单位的归口我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办理。
二、市直和中央、省驻汕单位从市区外调进干部送审材料,仍按我局原有关规定报送,其
中,机关、事业单位填报《拟调干部登记表》送干部调配科;企事业单位填报《人才交流
登记表》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三、市直和中央、省驻汕企业单位进入市人才市场招聘及交流调进干部,按市物价局汕市
价行函字[1993]21号文核准的有关收费标准,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缴交服务手续费用。凡属政策性照顾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指令性安置到企业单位的人员,免收服务费。
四、上述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汕头市人事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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