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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流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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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规定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汕头市人事局关于市直和中央、省驻汕单位从市区外调进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汕头市委组织部、汕头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通知
汕头市开展人事代理工作意见
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毕业生录聘用与职称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择优招聘为企业聘用制干部的复函
对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择优选聘为企业聘用制干部的办法
汕头市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关于设立汕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决定
 
 

关于市直和中央、省驻汕单位从市区外调进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市人[1995]153号


市直和中央、省驻汕有关单位:
    为适应特区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调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管理、专业技术干部的调配和协调管理工作,促进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促进我市人才市场的发展和全市人才交流活动,根据市人事局有关内设机构职能分工的实际,现将市直 和中央、省驻汕单位从市区外调进干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和中央、省驻汕单位从汕头市区外调进干部,按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属机关和 事业单位的,归口我局干部调配科具体办理;属企业单位的归口我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办理。
    二、市直和中央、省驻汕单位从市区外调进干部送审材料,仍按我局原有关规定报送,其 中,机关、事业单位填报《拟调干部登记表》送干部调配科;企事业单位填报《人才交流 登记表》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三、市直和中央、省驻汕企业单位进入市人才市场招聘及交流调进干部,按市物价局汕市 价行函字[1993]21号文核准的有关收费标准,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缴交服务手续费用。凡属政策性照顾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指令性安置到企业单位的人员,免收服务费。
    四、上述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汕头市人事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