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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关于设立汕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决定
 
 

汕头市人才智力市场会员制试行办法
(1999年4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汕头市人才智力市场本着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为各类人才 服务的宗旨,以"深化服务内容、优化服务质量,简化办事程序"为原则,建立会员制度。

    第二条 建立会员制是为了在人才市场与社会各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社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的信息网络制度,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市场交流、调剂余缺、合理配置"功能,加快培育和发展汕头市人才智力市场,为会员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三条 汕头市人才智力市场加强与全国各省、市人才市场建立协作关系,逐步实现人才信息联网,共同促进人才区域性流动;不断加深对汕头市人才资源的综合开发,引导人才合理配置,为全市经济建设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会员制度实行自愿加入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外地驻汕单位,承认本办法的,均可申请加入成为会员单位。

    第五条 汕头市人才智力市场负责会员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为会员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六条 市场以会员制为基础,积极探索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每年组织举行一次全体会员成员单位大会,讨论决定会员制度的重大活动和服务改进方案。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简化办事程序,可直接通过电讯、信函要求人才智力市场提供服务;
    二、优先获得各类人才信息;
    三、优先使用人才市场的场所和设施,开展人才招聘活动;
    四、优先参加人才智力市场举办的各类人才交流、人才培训、人才研讨和人才测评活动;
    五、获取人才智力市场专门为会员单位编发提供的各类人才信息动态;
    六、优先办理人事关系寄挂、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出国政审、代办社会保险等人事代理 业务,以及其他各项配套服务手续。

    第八条 会员单位享有以下优惠服务:
    一、免费在人才智力市场信息发布渠道(市场信息栏、大屏幕显示系统等)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二、免费查阅、获取各类人才信息;
    三、免费在常设型人才智力市场的集市日中设摊现场招聘;
    四、免费委托人才智力市场代招聘各类人才;
    五、免费获得人才智力市场提供安排的供需双方约见面试场所。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单位在人才智力市场的招聘活动中应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市场管理。

    第十条 按照市场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的报送人才需求信息和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按时交纳规定的会员费。

    第十二条 对从市场获得的人才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如无特殊情况,应积极参加市场组织的有关活动,配合有关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入会与退会


    第十四条 单位申请加入会员制,应填写申请表,并附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经汕头市人才智力市场审核同意后,即颁发会员卡,成为会员单位。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如在市场活动中违反市场管理规则的,或不按期缴纳会员费,视情节轻重,市场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因各种原因要求退会的单位,向市场递交书面申请,即中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退会,均不退回原缴交的会员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经汕头市人事局批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