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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船舶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船舶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船舶工程专业的科研、规划、设计、建造(施工)、检验、检测、监督、技术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一项。
  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有关方面的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国家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并是主报告或分项研究报告的撰写人。
  (二)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以上,并是主报告或分项研究报告的撰写人;或技术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技术主持完成本单位自立的科研项目二项以上。
  (三) 撰写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一项以上,或市(厅)级技术管理规定三项以上(其中主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四) 技术主持(船舶产品总负责人)技术复杂的船舶产品设计或建造三艘以上,或担任产品本专业负责人设计或建造五艘以上(其中较复杂的船舶三项以上);或独立完成本专业分项设计十五项以上(其中难度大的单项设计三项以上)。
  (五)技术主持船舶大修工程十项以上。
  (六)船检、港(航)监人员独立审查、检验(本专业)技术较复杂的船舶十五艘以上;或技术较复杂的船用产品十五项以上。
  (七) 技术主持船舶生产技术管理,并解决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难题六项以上。
  (八) 技术主持船舶机务管理或港监、安监工作,解决本专业复杂关键技术问题六项以上,或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方面提出有较大经济价值的技术方案、措施或规章制度六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九)主持完成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危险品码头(如:万吨以上油码头、五千吨以上散装液体化学品码头、五百吨以上液化气码头)安全设施、图纸审查、检验五项以上。
  (十) 主持完成防抗灾害性天气工作,或完成三起以上重大和二十起以上一般水上交通事故的搜寻救助、调查处理或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三份以上。
  (十一) 主持完成的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工作、命题和阅卷准确无误。独立完成500吨(750千瓦)以上船的驾驶、轮机、电机、报(话)务员等专业中的五个科目命题、考试或评卷、主考评估达500人次以上。并主持完成有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法规、条例、规则、办法的起草工作五项以上或完成一门培训教材编写五万字以上,被省港监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并参加讲授三门课程三年以上。
  (十二)作为港口国管理A类检查员,主持完成40艘次以上船舶安全检查,或在内河港航监督工作中主持40艘次以上1000总吨以上船全面安全技术检查并写出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十三)主持完成60艘以上难度较大(所载危险货物按性质、类别划分不少于6种)船舶装卸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对策的实施或水上交通违章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分析报告及改进措施。
  (十四)主持完成30艘(1000总吨以上)以上船舶防油污应急计划的审批,或完成本地区(地级市以上)防油污应急计划的编制并被批准付诸实施和主持完成10艘(1000总吨以上)以上船舶防油污应急计划的审批。
  (十五)主持并完成跨地区大型船舶通信网络或输出功率大于1000瓦的岸台设计(施工)二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 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二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发明人)。
  (四) 完成的工程项目或新产品、新技术经有关部门评审鉴定认为达到省(部)级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主要完成者)。
  (五)技术管理业绩突出,编写或制订的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一项以上获省(部)级奖励或编写的在全省范围执行的规范性技术规程并付诸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六) 在科研、生产、技术开发、消化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中做出重大技术贡献,或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广东省船舶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船舶工程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予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准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船舶工程专业的科研、规划、设计、建造(施工)、检验、检测、监督、技术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一项。
  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的项目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当时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的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有关方面的鉴定认可。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并是分项研究报告的撰写人。
  (二)主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单位自立科研项目二项以上,并是一项以上分项研究报告的撰写人。
  (三) 撰写市(厅)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一项,或市(厅)级技术管理规定二项以上(其中主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四)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并完成船舶工程中本专业的设计或建造(含施工)三艘以上,或独立承担技术难度较大的船舶产品中的分项设计九项以上,并表明具有担任本专业产品设计或建造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五)技术主持船舶大修工程六项以上。
  (六) 船检、港(航)监人员独立审查、检验(本专业)船舶产品八艘以上。
  (七)负责船舶机务管理或安监、港监工作,解决了工作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五项以上,或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方面提出有较大经济价值的技术方案、措施三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八)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危险品码头(如:万吨以上油码头、五千吨以上散装液体化学品码头、五百吨以上液化气码头)安全设施、图纸审查、检验四项以上。
  (九)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防、抗灾害性天气工作,或二起以上重大和二十起以上一般水上交通事故或搜寻救助、调查处理或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二份以上。
  (十)独立承担60艘次以上船装卸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或60次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水上交通违章的处理,或主持完成30艘500总吨以上船舶防油污应急计划的审批。
  (十一)技术主持完成的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工作、命题和阅卷准确无误。独立完成500总吨(750千瓦)以上船的驾驶、轮机、电机、报(话)务员等专业中的三个科目命题、考试或评卷、主考评估达300人次以上。并主持完成有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法规、条例、规则、办法的起草三个文件以上,或完成一门培训教材编写三万字以上,并参加讲授二门课程二年以上。
  (十二)作为港口国管理A类检查员,参加(技术骨干)完成40艘次以上船舶安全检查,或在内河港航监督工作中独立完成40艘次以上500总吨以上船全面安全技术检查。
  (十三)技术主持完成设计或施工由五个以上通信基地台和若干个游动台组成的船舶通信网络工程三项以上,或输出功率400瓦以上的基地台三项以上,或有二级图象传输的雷达台三项以上。
  (十四)能独立解决无线电通讯、导航设备中出现较复杂故障的技术问题,并独立修复过五种型号以上设备(不包括附属设备)50台以上(两人合作完成的100台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发明人);或有二项以上工程项目或新产品、新工艺经有关部门评审鉴定为优良或取得显著技术经济效益,并经有关部门考核认可。
  (三)编写或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法规二项或管理规定三项以上获得市(厅)级奖励或付诸实施(主要完成人)。
  (四)在科研、生产、技术开发、技术管理、消化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中,做出较大技术贡献或解决较大技术问题,且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 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
  (五) 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