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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翻译专业翻译资格条件(试行)


  [翻译资格评审标准] 必须具有较系统的外语基础知识,熟练掌握、运用翻译技巧,翻译时口译、笔译表达准确通顺;所从事翻译的专业知识丰富,中外文化修养较深,公开发表过译文或与翻译有关的论文一篇以上;掌握一门第二外语;能帮助初级翻译人员解决翻译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主要从事笔译者,须独立完成外事、商贸、科技、旅游或其他专业资料的汉外和外汉翻译工作。主要从事口译者,须独立承担外事、商贸、科技、旅游或其他专业性中外交流活动中的汉外的外汉翻译工作,并胜任较重要的外事活动和有关专业的国际会议的翻译工作。
  [翻译资格申报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翻译工作的、申报评定翻译资格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外事纪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翻译资格申报者任现职助理翻译期间,每年政治思想素质考核必须达到“称职”以上要求,如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在翻译工作中失职、发生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2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翻译专业技术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翻译专业技术资格;
  3、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可申请评审;
  4、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助理翻译资格后,实际担任助理翻译职务工作满4年,可申请评审;
  5、中专毕业,取得助理翻译资格后,实际从事助理翻译职务工作满8年,可申请评审;
  6、实际从事翻译工作满15年,确有真才实学,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虽不具备以上1—5点要求的学历、资历条件者,需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报;
  (1)近4年内,以口译为主者,独立完成20次以上的翻译任务,其中至少应有5次为市、厅(局)级领导人涉外活动或正式谈判场合的主要翻译,并经单位领导或同行专家证明效果优秀;以笔泽为主者,应完成20万字以上的译文,并已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2)获市社会科学研究成果3等奖或市级以上翻译专项奖励,或年终全面考核连续3年获“优秀”者。
  第四条 第二外语条件
  初步掌握一门第二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者必须提交任助理翻译期间接受以下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中的两项:
  (1)翻译理论、技巧知识学习;
  (2)计算机应用操作学习;
  (3)与本部门翻译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学习。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任助理翻译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之一:
  1、主要从事笔译的人员,必须做过外译汉和汉译外两种工作,独立完成的译文必须达20万字以上(外译汉或汉译外均以汉字为计算单位,下同)。
  2、主要从事口译的人员,必须独立完成20次以上的正式的外事、商贸、科技、旅游或其它专业性中外交流活动的翻译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助理翻译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实践证明译文或口译活动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须出具有关部门或同行专家的效果认定证明;
  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的参加者,且课题进展良好。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助理翻译期间,公开发表著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与翻译或本职工作有关的论文1篇以上;
  2、译文5000汉字以上;
  3、译文2000—3000汉字及仅供内部交流、不公开发表的有关翻译的分析报告或工作总结。
  凡是符合本条件规定的要求,提交第二至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提出申报,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不予受理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