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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助理研究员须对本学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二)获得硕十学位后,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3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符合本资格条件,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四)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
    (五)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高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学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以上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教或实习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仅适用于专科院校的教师和本科院校的公共课教师及1993年以前毕业的其他教师)。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1门外国语,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外语专业人员须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1.获得博十、硕十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担任l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
    (二)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三)累计有半年以上参加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的经历,并担任过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
    (四)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或开过音乐会或有作品入选音乐会。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l次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有1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发表(含内部刊物)。
    (二)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新秀奖。
    (三)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教学研究)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有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3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学术论文、著作1篇(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资历、外语、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论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非被4大索引收录)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