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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


  [一级律师资格评审标准] 具有宽广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律师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和律师专业发展动态,并结合国内和省内律师实务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方向;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办理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的经验及处理本专业疑难复杂案件的独特技能,独立承办4件以上国内外重大疑难案件;能熟练运用外国语获取国外法学研究和律师实务信息、办理案件、进行学术交流;有组织和指导进行法学课题研究和律师实务、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公开发表高水平的法学著作和论文,学术造诣高,在同行中形成明显的业务和学术优势;有优良的律师职业道德、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业绩显著;是本省律师界同行公认的业务和学术带头人。
  [申报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直接从事律师职业、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专心致志于律师工作,恪守

须提交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担任二级律师职务期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律师业务工作经历:
  1、平均每年独立承办过或主持办理过各类案件不少于20项,其中在当地属较重大疑难案件的不少于30%;
  2、平均每年独立经办过或主持办理过涉外案件不少于10件,能用外国语直接与境外国外当事人谈判或交换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3、应为省内大中型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骨干或省内律师界公认擅长某一法律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能熟练、正确地指导二级以下律师开展业务;
  4、至少参加过2次以上国际或全国或4次以上全省法学研讨会或律师实务交流活动,并有法学论文在会议上宣读;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担任二级律师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成果显著,在当地律师界享有较高声誉,是公认的业务和学术带头人,受到国家或省厅表彰、奖励或认可的;
  2、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业绩显著,独立承办或主持办理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5件以上(提交有理论分析的实例材料),且办案认真负责、质量高、获得当事人普遍好评的;
  3、省厅级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或省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前三名)。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二级律师职务期间,必须具备公开发表、出版下列法学论文著作条件之一
  1、著作1部(第一、二作者或主编、第一或常务副主编,本人完成编著字数在6万以上)、论文1篇(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以上;
  2、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本人完成编著字数在4万以上)、论文2篇(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以上;
  3、论文5篇(省级以上刊物2篇,第一作者;其他刊物3篇,第一、二作者)以上;
  第九条 附则
  1、凡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提交第二至八条各款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一级律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职改部门不予受理,省律师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不予评审。
  2、本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发表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刊物(包括期刊和报纸等)、论文集中的法学论文、案例分析等。公开出版的国内刊物,是指在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和报纸。此外,则称其他刊物,包括有省级发行刊号(例如,广东省期刊登记证刊号为:GD-××××)。
  <2>、公开出版的法学著作,是指在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出版社出版的具有国际书号(ISBN)的专著、译著、本人论文集、资料编(译)著、辞书或合著等。
  <3>、省级期刊,是指各省政府及下属的各厅办委局及其研究机构或各大专院校、及省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主办的在各地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期刊。
  <4>、中大型律师事务所,是指专职律师在10人以上的国办所,合伙人或合作人在7人以上或专职律师在10人以上的合伙所或合作所;上述人数皆以本年度注册在案的人数为准。
  <5>、承办的案件数,可以包括担任法律顾问数。       
  <6>、国内外重大、疑难案件是指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或裁定下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或以申诉后改判的案件,或涉及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涉外案件、人民币8千万元以上的国内案件,或需赴国(境)外办理的案件,或为企业股票境外上市担任法律顾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7>、本资格条件中所提到的“以上”、“以下”或“至少”,均包括该级或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