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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科学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研究员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熟悉相关学科国内外的研究动态;根据国家和本省农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学科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提出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承担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解决科研工作中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或重大的科研成果,或进行科技成果的开发、推广,取得显著的效益,发表了高水平的论著;学术造诣深,有较高的知名度,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有指导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刻苦钻研业务,有献身农业科学事业和为科技兴农多作贡献的精神。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学术作风。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二)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或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2.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称号。
  3.获得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发明人)。
  4.取得本学科领域有重大突破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
  5.在学术上提出有创见性的重要理论,在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并为国内外同行广泛引用。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与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解决了研究工作中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二)主持或参与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三)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曾指导研究生或指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或开发工作,效果显著。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10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
  (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或三等奖获奖项目2项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3名)
  (三)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2名)。
  (四)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2项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2名)。
  (五)主持完成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排第1名)。
  (六)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七)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专著1部(第一作者)。
  (二)公开出版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及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以及申请并公开有较大价值的发明专利2项(发明人)。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高级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重大科技成果:指对国家或本省农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科技成果。
  3.科技成果奖:国家级奖包括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省(部)级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丰收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市(厅)级奖包括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
  4.获奖排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广东省农业科学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副研究员须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相关学科国内外的研究动态;根据本省或本地区农业发展的需要,承担完成国家或省、部级较重大的研究项目,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关键的技术问题或较重大疑难问题,取得较大突破或较重大的科研成果,或进行科技成果的开发、推广,取得较显著的效益,发表了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深,有一定的知名度,有指导本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一条 适用范周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刻苦钻研业务,有献身农业科学事业和为科技兴农多作贡献的精神。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学术作风。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三)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或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2.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称号。
  3.获得有较大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发明人)。
  4.取得本学科领域有较重大突破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
  5.在学术上提出有创见性的重要理论,在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重大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并为国内外同行较广泛引用。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承担完成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解决了研究工作中较关键的技术问题。
  (二)主持或参与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解决了研究工作中较关键或较重要的技术问题。
  (三) 承担完成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解决了关键的技术问题或较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
  (四)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或开发工作,取得较明显的效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12名,二等奖前9名,三等奖前7名)。
  (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3名),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5名)。
  (三)市(厅)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2项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四)取得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前2名)。
  (五)主持或参与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在全省或本地区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
  (六)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有较显著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著作1部(编著者),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不少于1篇)。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以及申请并公开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高级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词(语)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较重大科技成果:指对地区或本省农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科技成果。3.科技成果奖:国家级奖包括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省(部)级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丰收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市(厅)级奖包括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
  4.获奖排名:以获奖证书为准。
  5.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指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专业刊物(有“CN”号或“ISSN”号)。
 

广东省农业科学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助理研究员须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对相关学科国内外的研究动态有一定的了解;根据课题设置的要求,较熟练地运用科学的实验方法和技术进行研究工作,并解决研究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取得较好的成绩,或进行科技开发、推广,取得较好的效益,撰写出有一定水平的研究工作报告和论文;刻苦钻研,有创新精神,积累了一定的科研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刻苦钻研业务,有献身农业科学事业和为科技兴农多作贡献的精神。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学术作风。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实际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
  (三)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较好的业绩。
  (二)参与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解决了一些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效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著作1部(编著者)。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排前2名的不少于1篇)。
  (三)分析本专业先进科技信息,结合课题研究实践,撰写出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报告,被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中级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的词(语)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科技成果奖:国家级奖包括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省(部)级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丰收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市(厅)级奖包括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
  3.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指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专业刊物(有“CN”号或“ISSN”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