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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产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水产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海、淡水增养殖、海洋捕捞、渔业制冷及水产品加工、渔业机电、渔船设计与修造、渔港工程、水产资源及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者。
  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或省科学技术协会丁颖科技奖获得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一项国家、省(部)级有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二)担任两项本行业大、中型工程设计、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三)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扩建、技术改造工程的上报立项、委托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投产的全过程工作,并制定方案(主要起草人)。
  (四)负责制订三项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并得到省(部)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已付诸实施。
  (五)参加编写两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规范、规程。
  (六)负责完成三项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
  (七)主持一项省(部)级重大技术推广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
  (八)在大面积丰产试验或生产中,直接参与设计、管理、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推广两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纳的水产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并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认可。
  (三)负责完成两项本行业主要产品生产和设计、施工安装及有关重大的专业技术工作。
  (四)在科技兴渔、技术推广、技术开发、大面积丰产片以及解决生产技术的重大疑难问题上取得显著成绩或获得重大突破,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
  2.“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号的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3. “国际学术会议”是指:由国际学术机构主办或委托我省、我国有关部门(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4.“全国学术会议”是指:由国家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5.“省级学术会议”是指:由省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6.“科技成果奖”包括: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奖、优秀设计奖等项。
  7.“大面积丰产片”是指:本地区该品种养殖面积累计达2000亩以上。
  8.“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新增效益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
  9.“市级以上”是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
 

广东省水产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水产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海、淡水增养殖、海洋捕捞、渔业制冷及水产品加工、渔业机电、渔船设计与修造、渔港工程、水产资源及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省科学技术协会丁颖科技奖获得者。
  3.在本专业领域工作业绩突出并有创造发明,,获得专利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硕士学位o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市(厅)级以上一项或县级两项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二)独立(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一项产品的设计、制造,或工程设计、安装以及技术支援工作。
  (三)在产品或设备研究、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工作中,独立解决过两项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总结有效地组织协调生产各个环节工作的经验,编写、修改、完善本部门分管范围的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并得到实际采用。
  (四)参与两项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
  (五)参与市(厅)级以上一项或县级两项的技术推广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
  (六)在丰产试验或生产中,至少负责一个环节(或一个项目)的设计、施工。
  (七)参与制定一项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生产、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良种繁育、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规划。
  (八)负责编写过水产技术推广的培训教材,并承担过水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班教学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负责完成推广一项被县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采纳的水产科技成果,取得较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并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认可。
  (四)负责完成一项本专业或分管项目主要产品设计和生产、施工安装及重要的专业技术工作。
  (五)在科技兴渔、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参与大面积丰产片以及解决生产技术韵疑难问题上取得突出成绩或获得突破,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四)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
  (五)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水产专业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
  2.“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号的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3.“市级专业期刊”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4.“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是指: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5.“科技成果奖”包括: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奖、优秀设计奖等项。
  6.“大面积丰产片”是指:本地区该品种养殖面积累计达1000亩以上。
  7.“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新增效益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
  8.“市级以上”是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县级以上”包括县、县级市、县级区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