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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科学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社会科学研究员须精通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能力,在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开发研究上有创新或突破,是本学科某一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内容、重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根据理论发展或实际应用的需要,设计、主持重大的有开创性的社会经济发展课题研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已为党政部门决策所采纳,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有培养科研人才或指导中级以上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申报。
  (二)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含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含5年,下同)。
  (二)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科研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专著,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3.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中国古代历史、中国古代文学、中共党史、地方史志、中国古代哲学和中国古代戏剧、曲艺、美术、音乐研究工作并申报本专业资格者,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承担国家、省、市规划研究课题或设计、主持重大课题研究,在学科建设和课题研究中起着带头人作用。
  (二)曾主持或参与主持重大学术交流活动两次以上。
  (三)指导中级以上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或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每年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提交3万字以上有学术价值或实践意义的论文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其中市(厅)级以上规划、计划内科研项目的成果不少于50%。
  (二) 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高水平的专著,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为省、市党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所采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或对两个文明建设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
  (三)主持完成国家、省、市规划、计划内课题研究,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获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方面高水平的专著1部(第一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专著1部(须为主要作者之一),并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
  (二) 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刊物发表论文3篇(第一作者)。
  (三)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译著1部,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比较或参考价值(汉字15万字以上)。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广东省社会科学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社会科学副研究员须具备较深厚的本学科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在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开发研究上有创新或突破,了解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内容、重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根据理论发展或实际应用的需要,参与设计、主持重大的有开创性的社会经济发展课题研究;研究成果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已为党政部门决策所采纳,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有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申报。
  (二)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含2年)。
  (二)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含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含5年,下同)。
  (三)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科研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专著,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3.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中国古代历史、中国古代文学、中共党史、地方史志、中国古代哲学和中国古代戏剧、曲艺、美术、音乐研究工作并申报本专业资格者,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国家、省、市规划研究课题或参与设计重大课题研究,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二)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和完成所(室)交办的科研或科研组织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每年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提交2.5万字以上有学术价值或实践意义的论文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其中市(厅)级以上规划、计划内科研项目的成果不少于50%.
  (二)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撰写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为省、市党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所采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或对两个文明建设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
  (三)参与完成国家、省、市规划、计划内课题研究,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获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方面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独立完成或负责撰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专著1部(须为主要作者之一),并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
  (二)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刊物发表论文3篇(第一作者)。
  (三)为各级党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撰写专题研究报告2篇(主要撰写者),提出中肯、可行的建议办法,被委托单位采用,有较高理论或实践价值,获得良好效益。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广东省社会科学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社会科学助理研究员须具备比较系统扎实的本学科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专业研究资料,有一定的综合整理研究资料和撰写论文的专业研究工作能力,研究工作成绩良好;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申报。
  (二)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实际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含3年)。
  (二)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3年以上(含3年)。
  (三)获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含4年)。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学毕业生,现从事中国古代历史、中国古代文学、中共党史、地方史志、中国古代哲学和中国古代戏剧、曲艺、美术、音乐研究工作并申报本专业资格者,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国家、省或有关部门下达的课题研究实践,并撰写部分或阶段性的研究成果报告。
  (二)有计划地收集整理本专业较有系统的研究资料。
  (三)积极完成研究所(室)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提交1万字以上有学术价值或实践意义的论文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其中市(厅)级以上规划、计划内科研项目的成果不少于50%。
  (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价值的论文2篇。
  (三)参加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交流会,提交有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专著1部(须为主要作者之一)。
  (二)独立撰写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或在省、市(厅)召开的学术会议宣读的本专业论文2篇。
  (三)参加专题调研,为各级党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撰写有一定理论或实践意义的研究报告2篇(主要作者之一)。
  第九条 附则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